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謝文彬)
【典型意義】
民營企業在涉訴過程中,往往面臨企業賬戶被凍結致其無法正常開展業務的情況,極易發生“案子結了,公司垮了”的現象。為了保證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,法律規定了訴訟保全制度。訴訟保全不僅可以防止判決難以執行,還可以促成案件和解,但在涉企糾紛中,對被保全企業造成的損失同樣需要考量。本案中,法院充分考慮當事人的特殊情況,從營造良好營商環境的角度出發,正確處理“放水養魚”和“竭澤而漁”的關系,在保障生效法律文書得以執行的前提下,注重保障被執行企業的生存和發展,解除對被執行企業賬戶的凍結有效緩解保全沖突,切實解決了涉訴企業面臨的生產難題,最大程度的平衡了雙方當事人的利益,激活了企業經濟發展的“一池春水”,實現了政治效果、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。
【基本案情】
湖南新能源科技A公司、湖南新能源B公司訴湖南某制藥股份有限公司供用熱力合同糾紛一案,在訴訟保全過程中,衡陽縣法院依原告申請,裁定依法凍結某制藥公司名下銀行存款400萬元。后被告提起反訴及財產保全申請,并以其名下生產廠房作為擔保,縣法院依法裁定凍結A公司銀行存款390萬元、凍結B公司銀行存款10萬元、查封某制藥公司用于擔保的生產廠房。案件經審理后判決被告(反訴原告)某制藥公司支付兩原告(反訴被告)各類款項共計160余萬元。某制藥公司未履行判決義務,A公司和B公司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。在執行階段,某制藥公司提出,目前正處于公司支付員工工資、繳納稅費的關鍵節點,此前的財產保全行為已造成經營困境,請求對公司賬戶予以解封。原告亦表示因為資金缺口大,目前公司經營困難,希望盡快實現勝訴權益,將相關款項執行到位。考慮到涉案雙方均為民營企業,為保障雙方公司的正常經營,衡陽縣法院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,在全面權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后,本著公正、善意、文明執行理念,將某制藥公司保全凍結的70余萬元款項直接扣劃給原告后,為保證其生產經營保留一定運轉空間,將執行階段在恒生制藥公司查控到的4元余元現金及其所有賬戶和擔保廠房均予以解封。該舉措既保障了原告的勝訴利益,盤活了企業資金,使債權人在最短期限內以更加安全的方式實現了債權,又給被告留下了正常運營喘息的空間,對營造和諧互諒營商氛圍、優化營商環境起到了促進作用,達到案件處理政治效果、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。
責編:王汝福
一審:曾金春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來源:湖南法治報